应急管理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
应急消评〔2019〕21号
关于对十三类消防产品开展自愿性认证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国发〔2018〕3号)、国家认监委《关于加快发展自愿性产品认证工作的指导意见》的指导精神及广大消防产品生产企业的现实需求,我中心决定对不再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十三类消防产品(含部分火灾报警产品),立即开展自愿性产品认证工作(产品目录见附件1)。现就有关工作安排通知如下:
一、我中心已在中国消防产品信息网(www.cccf.com.cn)和中心网站(www.cccf.net.cn)发布十三类消防产品(含部分火灾报警产品)的自愿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详见附件2),其主要内容和认证程序与原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细则保持一致,原已实施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放管服”改革措施继续适用于新开展的自愿性产品认证工作。
二、自即日起,有自愿性产品认证需求的各相关单位可登录“消防产品网上认证业务系统”(www.cccf.net.cn)提交上述消防产品的自愿性认证委托。
三、对于持有原强制性产品认证有效证书的企业,如其愿委托我中心继续开展自愿性产品认证工作,为减轻企业负担,我中心将综合采信原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关结果,尽全力对经确认能够遵守认证要求,且无潜在认证风险的原强制性产品获证单位,我中心将直接为其颁发自愿性认证证书,不再收取任何费用。
四、对于尚未完成的原强制性产品认证服务合同,为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避免企业损失,我中心将根据企业自主意愿,采信已完成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过程及结果,并根据新发布的自愿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有关规定,继续完成后续认证工作。
五、上述第三、四项工作,各相关单位无需主动向我中心申报认证委托,仅需按照我中心后续在“消防产品网上认证业务系统”中企业操作界面发起的工作提示,自主进行选择、确认操作即可。届时,我中心将同步以电话通知、信息推送等方式及时告知企业。
如有任何问题,欢迎致电我中心认证业务处。联系电话:010-87276298、67283071、87279101。
2019年7月30日
注:
标注为“强制性认证”的产品,需要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强制性CCC认证。
标注为"自愿性认证"的产品为应急管理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发布的《关于对十三类消防产品开展自愿性认证工作的通知》应急消评〔2019〕21号文件中公布的《十三类消防产品自愿性认证产品目录》。
标注为"取消认证"的产品为2018年6月15日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市场监管总局国家认监委关于改革调整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及实施方式的公告》中要求取消认证的。
标注为"未提及"的产品,在官方文件中,暂未提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