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2010年修订)第六十八条规定了对单位未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消防安全责任,产生火灾事故,造成严重损失单位的行为的处罚:
单位未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消防安全责任,产生火灾事故,造成严重损失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造成一般火灾事故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造成较大火灾事故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造成重大火灾事故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造成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