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重点单位分类标准对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实施分类标准设置,分为一类微型消防站、二类微型消防站、三类微型消防站。
(一)大型厂区(园区、院区、场区、校区)应设置一类微型消防站。具体界定标准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和重点单位情况确定,原则上大型易燃易爆企业、大型商(市)场、大型工厂企业、大型产业园区、高等院校、三甲医院均应按一类微型消防站建设;
(二)生产经营面积1000平方米(含)以下的重点单位,应设置三类微型消防站;
(三)除以上单位外其他重点单位,应设置二类微型消防站;
(四)各地应根据本地实际,按场所类别和建筑类别,细化本地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并报省消防安全委员会备案。